联系电话

010-59576070

在线咨询

返回顶部

010-59576070

当前位置: 首页/繁融资讯/详情

“校园霸凌”认定难、处理难?法律视角下的认知与应对

浏览:47 | 发布时间:2026-05-21

近日,复旦大学社会学系副教授沈奕斐因在直播连麦中指出一位家长的“校园霸凌”认定误区,反遭该家长持续举报两个月。家长以“侵犯隐私”“不务正业”等理由,先后向复旦大学多个部门投诉沈奕斐,致使沈奕斐不得不反复撰写情况说明,正常工作受到严重干扰。最终,复旦大学经调查澄清沈奕斐无违规行为。这一事件虽以沈奕斐的清白告终,却将“校园霸凌”与“家长举报”两个极易引发公众焦虑的议题交织在一起,暴露出一个深层困境:家校之间的信任裂痕,正在因法律认知偏差和管理机制短板而不断放大。


一、从事件出发:当“霸凌”被误读,谁在承受代价?

事件中的家长在直播中向沈奕斐求助,声称女儿遭遇校园霸凌,但其所述“霸凌”行为,经沈奕斐逐一追问,实际上仅为“分享零食未获回赠”和“同学间互相推搡”等日常摩擦。沈奕斐基于专业知识作出判断,认为该行为尚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校园霸凌,并指出家长陷入“受害者逻辑”,恐将扭曲孩子对人际关系的正常认知。然而,家长拒绝接受结论,转而以“侵犯隐私”等理由发起举报。这位家长的行为不仅干扰了沈奕斐的正常工作,更折射出一种值得警惕的现象:在焦虑驱动下,部分家长倾向于将一切校园矛盾简单归结为霸凌,并通过举报机制向学校和教师施压。

更值得深思的是,即便作为社会学学者的沈奕斐在面对长达两个月的举报时仍需要反复自证清白,那么普通一线教师的处境又当如何?评论区上千名教师的留言揭示了这并非个例。教师因惧怕举报而“不敢管”,因被诬告而陷入职业焦虑,正在成为侵蚀教育生态的隐形毒瘤。据相关数据,2024年全国各地教育部门共收到128条针对教师的举报,经调查仅7起基本属实,95%均为不实诬告;西南某基层教育局今年1至8月也收到128条教师举报,同样只有7起属实。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的调查更显示,超过80%的教师反映压力较大,近30%存在严重的职业倦怠,近40%心理健康状况不佳。有从教20多年的老师先是因被投诉“管教学生过于严格”变得不敢严厉批评学生,导致班级纪律变差后又被家长投诉“对学生不闻不问”;还有王老师因被学生诬告体罚,整个人焦虑到睡不好觉、瘦了一圈,这些案例都凸显了教师当下的艰难处境。

当家庭与学校的战线变成角力,当教师“不敢管、不愿教”,受到伤害最深的还是孩子。学校本该是教会孩子如何处理摩擦、化解矛盾的场所,而非将每一起日常矛盾都上升为“霸凌”的战场。


二、校园霸凌的法律界定:不仅是“欺负”

在展开讨论之前,我们必须首先明确:究竟什么样的行为才是法律意义上的校园霸凌?这不仅关系到行为的法律定性,更关系到后续应对措施的合法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学生欺凌是指发生在学生之间,一方蓄意或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压、侮辱,造成另一方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者精神损害的行为。

从上述法条中,我们可以提炼出校园霸凌的法定构成要件:

1.行为主体:霸凌者和被霸凌者均系在校学生,根据校园霸凌的判定标准和特征来看,霸凌者往往在体力、社会关系等方面处于优势地位,和被霸凌者存在明显的力量悬殊,是单纯的一方压制另一方,被霸凌者则相对处于弱势,可能因为身体弱小、性格内向、社交孤立等因素容易成为目标。

2.主观故意:霸凌者必须具有蓄意或恶意欺负他人的主观心态,即希望通过实施相关行为达到欺压、侮辱、控制对方的目的,而非出于偶然冲突、玩笑或过失。这是区分校园霸凌与日常摩擦的关键所在。

3.行为表现:

(1)肢体霸凌:殴打、脚踢、推搡、抓咬、掐脖等直接身体攻击行为;

(2)言语霸凌:辱骂、讥讽、起侮辱性绰号等侵犯人格尊严的行为;

(3)社交霸凌:恶意排斥、孤立他人,阻止同学交往;

(4)网络霸凌:通过网络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散布谣言、恶意传播他人隐私;

(5)财产霸凌:抢夺、强拿硬要或故意毁坏他人财物。

4.危害后果:行为造成了另一方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者精神损害等后果,精神损害表现为焦虑、抑郁、自卑、恐惧、失眠等。正如校园霸凌这类行为,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报告,全球每年约2.46亿学生遭霸凌,其中被霸凌者发生抑郁、焦虑的风险比未受霸凌者高5倍,自杀风险更是未受霸凌者的10倍;台湾儿童福利联盟2024年调查显示,超过53.1%的校园霸凌受害者感到被孤立,接近一半(48.6%)的学生自尊心受损,约30.1%的学生因霸凌经历出现睡眠障碍,这些都印证了精神损害的具体表现。

5.持续性与重复性:校园霸凌通常不是偶尔发生的一次冲突,而是在一定时期内具有持续性或重复性,多次对同一对象实施类似欺凌行为。比如某地一所中学的受害者因长期遭受同学欺凌,最终导致精神抑郁,无法正常学习生活;还有某中学一名学生因成绩不佳,长期遭受同学的语言攻击,导致其自尊心受损,学习成绩下滑。

这一要件的法律意义在于:一次偶发的推搡并不必然构成霸凌,真正需要警惕的是那些反复发生、充满恶意、造成持续性伤害的行为模式。

实践中,不少家长如同沈奕斐案中的那位家长一样,将孩子之间偶尔的口角、分享零食未获回赠等日常交往里的微小摩擦直接等同于霸凌。这种认知偏差不仅会加剧家校矛盾,更可能无端激化纠纷,最终将孩子推向更为无助的境地。

 

三、家长应该做什么:法律规范下的维权路径

法律条文不仅要让孩子感受到被保护的安全感,更要让家长的维权有据可依。当孩子真正遭受霸凌时,家长应遵循以下合法路径:

 第一步:第一时间固定证据

证据是维权的基石。遭遇校园欺凌后,家长需第一时间留存以下证据:

孩子的伤情照片、诊疗记录、医疗费用票据;

对方及家长致歉的微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

现场目击者证言;

与学校沟通的全过程记录。

第二步:正式启动校内投诉与调查程序

家长应向学校提出正式书面诉求,要求学校启动调查处理程序。《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第二十三条明确要求:学校接到关于学生欺凌报告的,应当立即开展调查,认为可能构成欺凌的,应当及时提交学生欺凌治理组织认定和处置,并通知相关学生的家长参与欺凌行为的认定和处理。

需要注意的是,学生欺凌认定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应由学生欺凌治理组织作出专业判断,不能由家长主观判断,也不能由教师或者学校领导个人判断。

第三步:及时报警处理

若欺凌行为造成人身伤害,后果经鉴定构成轻微伤,或行为情节恶劣,可能违反治安管理的,家长应立即报警处理。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此类情况一般会对行为人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若存在结伙殴打伤害他人、殴打伤害特殊群体等严重情形,还会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同时针对未成年人还有特殊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对于涉嫌违反治安管理或者犯罪的严重欺凌和暴力行为,学校也有义务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依法处理,不得隐瞒。

第四步:心理救助与法律救济并行

家长应密切观察孩子是否出现情绪低落、恐惧上学、睡眠问题等心理异常迹象,必要时寻求专业心理辅导。心理辅导及治疗所产生费用,可在后续法律维权中一并主张。

若协商调解不成,家长可向人民法院提起侵权责任纠纷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不仅支持医疗费、护理费等财产损失的赔偿,对于能够证明受欺凌已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案件,还依法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

 

四、学校的法定职责与处置流程

学校作为学生成长的重要场所,在校园霸凌治理中承担着不可推卸的法律责任。

根据《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学校必须建立健全学生欺凌防控制度,成立学生欺凌治理组织,负责欺凌行为的调查、认定与处置。为深入推进中小学校园暴力与学生欺凌防范治理专项行动,近日教育部办公厅印发通知,明确要求各校成立学生欺凌治理委员会,对欺凌行为进行认定,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同时制定细化校纪校规,明确不同欺凌行为的相应惩戒举措。此外,通知还明确要公布欺凌防治电话、邮箱和法治副校长、分管安全工作校领导电话,对来电反映情况落实首问负责制度;每班每学期至少组织2次学生欺凌防治主题班会,教育学生掌握预防欺凌的知识和做法;要在楼道、天台、储物间等隐蔽场所,做到视频监控全覆盖。

在严重霸凌事件中,学校的处置流程须遵循以下规定:一是立即制止欺凌行为,启动应急处置预案;二是通知双方学生家长参与处理;三是对相关学生及时给予心理辅导和教育引导;四是向家长提供必要的家庭教育指导。根据教育部等11部门联合印发的《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方案》,如发现欺凌行为已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或涉嫌犯罪,学校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调查并移交公安机关,不得隐瞒、迟报。

值得一提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在校园暴力责任认定方面的判例也清晰地划定了学校责任的边界。2025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六件涉校园管理民事纠纷典型案例。在张小某诉蒋小某、某中学案中,法院认定学校因未及时发现并制止发生在课间的持续性殴打行为,在履行教育管理职责时存在不足,判决学校承担30%的赔偿责任。这一案例传达出清晰的司法导向:学校在履行教育管理职责时存在过错,就须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但若学校已全面履行安全教育职责,在伤害发生后及时采取了通知家长、陪同就医等措施,法院同样会认定学校无责,避免学校陷入“不出事则已、出了事就全责”的不合理局面。

与此同时,学校还须落实强制报告制度。多省地方性立法已将学校的报告义务上升为法律责任,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明确要求学校对严重的欺凌行为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教育部发布的《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征求意见稿)》也明确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或涉嫌犯罪等严重欺凌行为,学校不得隐瞒。如果学校相关负责人故意隐瞒或拖延报告严重欺凌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将面临行政处分,最高法也明确指出欺凌行为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学校应当针对欺凌者、被欺凌者分别开展干预与保护工作:对欺凌者须依法进行教育惩戒,对情节严重者建议由公安机关介入;对被欺凌者须安排心理辅导,避免二次伤害;同时通过家长会、法治讲座等方式提高家长对霸凌行为的法律认知,促进家校共育的有效衔接。


五、风险提示:滥用举报机制的隐性危机

沈奕斐案最终以澄清告终,但事件所暴露的问题远未解决。家长以“侵犯隐私”“不务正业”等理由向高校多部门投诉,沈奕斐在长达两个月的时间里反复撰写情况说明,工作严重受阻——而这正是滥用举报机制的真实写照。

举报制度在设计之初承担着监督和维权的正当功能,但在实践中已出现“权利与代价不对等”的结构性失衡。据西南某基层教育局台账显示,今年1至8月该局共收到128条举报教师的信息,经调查仅7起基本属实,其余多为情绪化投诉甚至恶意诬告。这些不实举报的理由五花八门,从作业布置多少、回复信息快慢,到教师当着学生吃外卖、学生丢橡皮等鸡毛蒜皮的小事都能成为举报由头,更有甚者编造教师体罚、辱骂学生等恶意诬告情节。此类不实举报不仅让教师陷入自证困境,导致部分教师出现不敢管、不想管的消极状态,还挤占了学校大量教学精力,严重破坏家校信任与正常教育生态。这意味着大量行政资源被消耗于应对不实举报,真正需要处理的纠纷反而被延误。部分学校为规避投诉,在面对家长投诉时“宁严勿松”,即便最终查证举报不实,也不愿公开澄清,为教师恢复名誉,导致教师陷入职业焦虑。有调查显示,83%的受访教师表示“不敢再严格管理学生”。

对此,2025年9月,教育部明确表态:在落实师德违规“零容忍”的同时,也要及时澄清涉师不实举报,会同公安部严厉打击诋毁、污名教师等违法行为。多地教育行政部门也已着手建立恶意投诉追责制度,对查实属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的投诉人,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并通过官方渠道公开澄清事实,维护教师和学校声誉。这些制度探索正在为被诬告的教师构筑一道“防护网”。

如果说霸凌是对孩子的伤害,那么滥用举报则是对教育者的伤害。二者看似分属两端,实则同根同源——都是家校关系失衡的恶性产物。


六、结语

家校之间应成为教育孩子健康成长的同盟,而非对立的两方。让法律的归法律,让教育的归教育,是沈奕斐案给我们留下的最深刻启示。

我们建议家长:在寻求维权之前,先冷静判断孩子之间的矛盾是否真正构成法律意义上的霸凌。理性区分日常冲突与持续欺凌,既不过度焦虑,也不回避问题,法律是最有力的武器,但也是最需要谨慎使用的武器。

我们呼吁学校:依法履职、建立完善的欺凌防控与认定机制。据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2020年至2022年针对3108名未成年学生的调研显示,53.5%的学生遭受过校园欺凌,而《中国教育年鉴》数据表明,2018年至2020年间我国各地中小学共发生校园欺凌事件约3.5万起,其中通过监测与预警机制发现并成功干预的事件占比达到60%,可见完善的防控机制对遏制校园欺凌至关重要。学校应坚持专业判断,不被家长的焦虑和极端诉求裹挟,避免“按闹分配”动摇教育公平的根基。

我们希望制度完善者:尽快推动诬告追责制度的落地,提高举报成本、设立举报分级筛查制度,同时畅通教师申诉和权益保障渠道,让被诬告的教师不仅得到澄清,更能得到支持。

校园霸凌的认定,不是一个“谁的声音大谁占理”的问题,而是一个严肃的法律判断问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校园霸凌行为可能涉及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等多种罪名,责任认定需要综合考量加害人年龄、行为性质等多重因素,近年来因校园霸凌引发的法律诉讼数量也在逐年上升;家校关系的修复,也不是一场“谁对谁错”的零和博弈,而是一条互信共建的长路,毕竟我国校园欺凌发生率达32.4%,曾有鹤壁市科技中等专业学校的霸凌事件,因校方前期处理不当,导致受害学生家长求助无门,最终引发社会广泛关注,这也警示家校唯有携手共建才能更好应对校园霸凌问题。

让法律划定底线,让家校并肩而行,让校园真正回归教育本身。

 

本文由[北京繁融律师事务所]综合整理,内容仅供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处理,请咨询专业律师。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三十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1183条、第1188条、第1200条

[3] 教育部《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教育部令第50号)

[4] 教育部《关于加强中小学生欺凌综合治理方案》

[5] 最高人民法院涉校园管理民事纠纷典型案例(2025年4月发布)

[6]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二条、第23条、第60条

赵添律师

北京繁融律师事务所-赵添律师

企业商事纠纷领域资深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