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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仿冒名人带货被判赔12万、网暴受害者可申请禁令——最高法发布网络法治典型案例

浏览:36 | 发布时间:2026-09-17

2026年9月14日至20日是国家网络安全宣传周,本届宣传周主题为“网络安全为人民,网络安全靠人民——智能时代 网安护航”。9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4件人民法院网络法治典型案例,涉及网络暴力时的人格权侵害禁令适用、带货主播侵害他人人格权的责任认定、搜索引擎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认定、为跨境赌博提供网络技术支持服务的定罪量刑等内容。

以下逐一解读。

 

案例一:超2000万粉丝博主煽动网暴,法院6个月禁令紧急“叫停”

 

基本案情:李某与张某、胡某均为短视频平台自媒体博主,张某、胡某的网络账号共计有超2000万粉丝。2023年7月起,张某以李某“插足”其与男友情感为由,在网络平台公开发布针对李某的侮辱、诽谤言论,并联合胡某炒作相关话题,煽动粉丝对李某实施谩骂、攻击、举报等网络暴力行为。事件发生后,李某的部分商业合作方解除与其的合作协议。2023年10月,李某提起名誉权侵权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张某、胡某仍煽动粉丝实施上述网络暴力行为。2024年3月,李某向人民法院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

 

裁判结果:吉林省长春新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张某、胡某对李某实施了群体性网络暴力违法行为,且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仍继续实施、扩大损害结果。案涉信息传播速度快、波及范围广、负面影响大,已对李某造成精神损害和经济损失,不及时制止将导致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符合人格权侵害禁令的适用条件。法院依法裁定张某、胡某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禁令有效期限为6个月;如违反禁令,法院将依法视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要点:本案明确了人格权侵害禁令的审查考量因素——综合考量侵权行为方式、信息传播速度和范围判断紧迫性,综合考量被侵害人格权类型、事后赔偿等救济手段是否充分判断损害是否难以弥补,综合考量侵权行为的持续性和损害范围裁定相应禁令措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规定的人格权侵害禁令条款,目的是及时制止人格权侵权、防止损害发生和扩大。这一案例为遭遇网暴的当事人提供了一条比普通诉讼更快速的司法救济通道。

 

案例二:AI合成名人声音带货,公司被判赔12万并承担连带责任

 

基本案情:2024年,某文化公司为推广销售家庭育儿类图书,与某带货主播订立协议,委托其制作并发布短视频进行推广,并约定视频如侵权由公司承担责任。该主播未取得授权,使用了李某瑾公开演讲、授课的视频片段,配以与李某瑾声音高度近似的AI合成音频,用户可直接跳转至图书购买链接。李某瑾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某文化公司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裁判结果:北京互联网法院判决某文化公司向李某瑾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支出12万元。

 

法律要点:法院明确,带货主播受电子商务经营者委托进行商品推广时,故意使用侵害他人人格权等权益的素材的,构成侵权;委托人电子商务经营者对宣传推广内容未尽到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审核义务,对损害结果发生存在过失的,与带货主播成立共同侵权,应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这一裁判规则对直播电商行业具有直接的警示意义:品牌方委托主播带货,不能以“侵权责任由主播承担”的合同约定来免除自身的审核义务。AI合成声音仿冒名人,与直接使用他人肖像、姓名一样,均构成对人格权的侵害。

 

案例三:AI搜索引擎搜出盗版链接,及时删除不构成侵权

 

基本案情:某网络科技公司基于某大语言模型使用检索增强生成技术,开发并运营某AI搜索引擎平台。某文化公司享有两部电视剧的信息网络传播权。2024年11月28日,某文化公司在案涉搜索引擎平台搜索上述两部电视剧,首位搜索结果是第三方网盘分享链接,链接提供的视频内容与两部电视剧内容一致。2024年12月5日,某文化公司向某网络科技公司提出下架要求,某网络科技公司当日即删除了案涉搜索结果。某文化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赔偿经济损失。

 

裁判结果: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某网络科技公司作为AI搜索引擎平台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未主动上传案涉侵权视频的网盘分享链接,不构成直接侵权。由于平台展示的是源自公共互联网网页的内容,在现阶段现有技术无法自动识别侵权信息,且某网络科技公司已履行模型算法的备案义务,在获悉侵权信息后及时作出有效处理,尽到了注意义务,亦不构成帮助侵权。法院判决驳回某文化公司全部诉讼请求,二审维持原判。

 

法律要点:本案厘清了使用检索增强生成技术的搜索引擎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边界。法院明确,搜索引擎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承担与其算法、数据优势程度相匹配的注意义务,对检索增强生成技术的算法合规负有更重的证明责任;检索信息来源于互联网,服务提供者未主动上传、编辑、推荐该信息,不符合明知或者应知的主观状态,且在知悉侵权信息后及时作出有效处理的,不具有侵权过错。这一判决在保护著作权与鼓励技术创新之间划出了合理的责任边界。

 

案例四:为菲律宾赌博集团写代码,1216万违法所得换来开设赌场罪

 

基本案情:菲律宾某跨境赌博集团开发、运营了14个赌博网站、6个第四方支付平台,组织、招揽我国公民参与网络赌博。2016年至2020年,被告人黄某等人根据该集团安排,在中国成立某软件科技公司,为赌博集团提供技术支持服务,包括网络赌博软件开发、编写服务器代码、对服务器和域名进行管理、维护赌博平台等。经查,黄某等人违法所得共计1216万余元。

 

裁判结果: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等人根据赌博犯罪集团安排,为赌博犯罪活动提供软件开发等技术支持服务,构成开设赌场罪,判处黄某等人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至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法律要点:法院明确,行为人明知是跨境赌博集团,仍根据其安排提供软件开发、技术支持等服务的,构成开设赌场的共同犯罪。本案中,被告人组建网络赌博技术供应链团队,开发架构复杂、功能齐全的软件,与跨境赌博集团事先通谋并形成了较为稳定的配合关系。

 

这一判决向技术从业者释放了明确信号:为赌博犯罪提供技术支持,无论技术含量多高、“工作”看起来多像普通的软件开发,只要明知服务对象是跨境赌博集团,就是开设赌场罪的共犯。

 

给企业和从业者的几点提示:

 

第一,直播机构和品牌方要建立推广素材的审核机制。 案例二明确,委托主播带货的品牌方对推广内容负有审核义务,未尽义务的与主播成立共同侵权、承担连带责任。MCN机构和品牌方在发布带货内容前,应当对使用的视频素材、音频素材、肖像素材进行权利核查,尤其是AI合成声音、拼接视频等新型内容形式。

 

第二,AI技术应用的合规意识必须跟上。 无论是AI合成声音仿冒名人(案例二),还是AI搜索引擎平台的内容管理(案例三),都涉及AI技术应用的法律边界问题。技术开发者和服务提供者应当关注算法备案、内容审核、侵权响应等环节的合规要求,不能以“技术中立”为由忽视自身的管理责任。

 

第三,遭遇网暴可以依法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 案例一展示了这一制度的实际运用——不需要等到诉讼结束,在诉讼过程中即可申请禁令,快速制止正在持续的网暴行为。对于受到网络暴力侵害的个人和机构而言,这是一条值得了解的法律救济路径。

 

第四,技术从业者要警惕“技术帮助”的刑事风险。 案例四中,黄某等人从事的是软件开发、服务器维护等看似普通的技术工作,但因为服务对象是跨境赌博集团,最终以开设赌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为境外客户提供技术服务时,应当核实客户的业务性质,避免因“不知情”或“装作不知情”而承担刑事责任。